龙江县齐碾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建伟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128573465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西岗街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3
2020-06-22
(2020)黑0221民初1620号
合同纠纷
龙江县齐碾加油站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21号
龙江县齐碾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违反《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7117.02元; 2.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42702.12元。
42702.12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2
齐税稽二罚﹝2023﹞7号
经检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问题:该单位提供的微信收款记录,确认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帐外微信油品收款226,790.47元,经询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蔡建伟,确认该项收入未申报纳税;通过对公账户资金流水的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易宝支付平台2021年3月(启用)至2022年12月帐外油品收款314,742.17元,经询问法定代表人,确认该项收入未申报纳税;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从吉林省晟兴纸业有限公司购进纸抽,确认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加油赠品1,432.74元,未申报纳税;通过调整相应属期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应抵扣税额、实际抵扣税额以及期末留抵税额后,计算得出各属期应补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该单位三年应补增值税共计70,585.51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163.11元,应补教育费附加共计1,897.86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265.24元。印花税问题:2020年1月2日签订销售油品订单应补印花税7.40元,2020年5月24日签订销售油品订单应补印花税12.70元,2020年7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应补印花税55.40元,2020年应补印花税合计75.50元。2021年9月18日签订购销合同应补印花税9.00元,2021年11月26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73.70元,2021年12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应补印花税65.40元,2021年12月8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71.50元,2021年12月27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74.00元,2021年应补印花税合计293.60元。2022年4月28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79.70元,2022年5月24日签订销售油品订单应补印花税12.70元,2022年7月11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83.94元,2022年11月3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174.56元,2022年11月12日签订柴油买卖合同应补印花税10.63元,2022年11月14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20.86元,2022年11月18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93.41元,2022年11月28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134.06元,2022年12月12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85.09元,2022年12月18日签订油品购销合同应补印花税35.83元,2022年12月25日购进成品油应补印花税36.68元,2022年应补印花税合计767.46元。该单位三年应补印花税共计1,136.56元。企业所得税问题:该单位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该单位通过微信及易宝平台收入未取得购进成品油的增值税发票,且该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已无法补开,无法准确核算真实成本,该单位账内有票部分核算健全,账外销售部分购油成本无法取得发票,对账外销售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该单位位于龙江县,地处龙江
罚款75481.9元
75481.90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