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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生元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2557927671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西桥村(工业功能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浙0102民初155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戴**,杭州萧山围垠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任**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6
(2025)浙0182破申14号
申请破产重整
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3
2025-05-23
(2025)浙0182民初32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叶**,王**,戴**,任**,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戴**
建德市人民法院
4
2025-05-23
(2025)浙0182民初32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叶**,王**,戴**,任**,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戴**
建德市人民法院
5
2025-05-22
(2025)浙0182民初3716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建德市乾潭镇牌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6
2025-04-09
(2025)浙0182民初25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王**,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任**
建德市人民法院
7
2025-02-18
(2025)浙0182民初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
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任**,王**
建德市人民法院
8
2024-08-19
(2024)浙01民终70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任**,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4-25
(2024)浙0182民初6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任**,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10
2024-03-18
(2024)浙0182民初6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任**,杭州艾利斯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3
2020-12-28
(2020)浙0105民初51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沈**、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龄祥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4﹞2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5月16日,当事人与汕头市某某日化有限公司达成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合作关系,并开始进行化妆品研发,其中约定了艾利斯玫瑰滋润柔滑沐浴露与艾利斯玫瑰柔顺亮泽洗发露的加工单价均为3.2元/瓶。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完成了化妆品研发并进行了备案,其中艾利斯玫瑰滋润柔滑沐浴露的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1508321、艾利斯玫瑰柔顺亮泽洗发露的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1508318。2021年11月13日,汕头市某某日化有限公司开始对上述两款化妆品进行生产,当事人开始以每瓶68元的标价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两款化妆品。2021年12月04日,当事人收到由汕头市某某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生产的批号为BA11251032A、规格型号为800ml的艾利斯玫瑰滋润柔滑沐浴露和批号为BA11251120C、规格型号为800ml艾利斯玫瑰柔顺亮泽洗发露各240瓶;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上述批次的沐浴露220瓶,其中单瓶售价为5元的销售量为25瓶,单瓶售价为6元的销售量为100瓶,单瓶售价为7元的销售量为28瓶,单瓶售价为10元的销售量为37瓶,单瓶售价为15元的销售量为10瓶,单瓶售价为20元的销售量为10瓶,单瓶售价为25元的销售量为2瓶,单瓶售价为30元的销售量为8瓶;同期,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批次的洗发露217瓶,其中单瓶售价为5元的销售量为25瓶,单瓶售价为6元的销售量为100瓶,单瓶售价为7元的销售量为28瓶,单瓶售价为10元的销售量为40瓶,单瓶售价为15元的销售量为9瓶,单瓶售价为20元的销售量为10瓶,单瓶售价为25元的销售量为3瓶,单瓶售价为30元的销售量为2瓶;此外,2022年1月21日,当事人以员工2021年终福利的形式向公司内部员工发放上述批次的沐浴露与洗发露各16瓶;2023年8月31日,根据2023年杭州市化妆品监督抽检,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抽样送检工作,现场抽取上述批次的沐浴露与洗发露各3瓶;2023年10月27日,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份上述批次的沐浴露与洗发露均为不合格化妆品。截至2023年11月28日,上述批次的不合格化妆品仍有1瓶沐浴露、4瓶洗发露未售出。经计算,本案涉案洗发露货值2267元,涉案沐浴露货值2203,货值共计44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221.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之规定,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较低、案发前对涉案化妆品为不合格产品这一情况并不知情,案发后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洗发露4瓶、沐浴露1瓶;2、没收违法所得2221.2元;3、处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之规定,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较低、案发前对涉案化妆品为不合格产品这一情况并不知情,案发后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洗发露4瓶、沐浴露1瓶;2、没收违法所得2221.2元;3、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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