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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益联信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解鹏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E0Q2WN1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文昌路399号4幢1层1-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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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蓬综执罚决字﹝2025﹞第9-6号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营业活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营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六百二十项“情节轻微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该违法行为评价为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评价为轻微。对你(单位)适用减轻处罚,经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6.88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6.88元(大写:肆佰陆拾陆元捌角捌分)。
40000.00元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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