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明楼董吉侠活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吉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EF0CNX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鑫源张斌桥集贸市场1-3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254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鳊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的食品(鳊鱼)的进货相关资料,进货查验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一、对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鳊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6.6元;2、罚款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总计罚没款3116.6元。 二、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做出处罚如下:警告。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