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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万嘉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帆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2MACNRBEW8J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北一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辽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在沈阳市辽中区亮点综合商店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了可爱多湿厕巾5包(外包装保质期标注二年,2023年11月12日到2025年11月11日)以1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4年11月20日销售了2包(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8月10日销售了1包(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10月20日销售了1包(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11月28日销售了1包(已超过保质期);千金卫生湿巾5包(外包装保质期标注二年,2023年7月20日到2025年7月19日)以4元/包的价格购进,以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4年8月10日销售了1包(均在有效期内);2024年10月20日销售了2包(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11月28日销售了2包(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0元,获利:4元。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收义务且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 2. 《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相片两张 ,证明 经营场所无涉案产品。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 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进货票据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6.销售台账,证明 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载量基准》中《质量监督类基准》的《产品质量法》序号4,适用情形: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载量标准:从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6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 罚款:10元。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 罚款:10元。
10.00元
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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