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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叁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日亮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1MA38D9KY0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庐陵大道与白云路交汇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处罚〔2025〕9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江西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该食堂是由当事人(吉安叁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现场发现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食品安全问题30余项,当天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吉市市监井开食药责改〔2025〕125号)要求当事人4月23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5月20日,我局再次到江西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食堂验收整改情况,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问题30余项,当事人现场保证会尽快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好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力整改发现的问题,我局当天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吉市市监井开食药责改〔2025〕138号)要求当事人5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7月1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承包的江西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复查验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旧未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至今仍未配备。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江西蓝晶光电科技有公司食堂是由当事人承包,江西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今年以来多次督促当事人做好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好员工用餐,当事人因对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缺乏,当事人未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我局检查后,蓝晶公司全流程指导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工作,大部分问题已整改完毕,蓝晶公司履行了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5月20日、7月11日多次在该食堂现场检查均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当事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三)项“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肖日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信息的事实。 2.蓝晶公司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个人信息及蓝晶公司配合我局调查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 3.2025年4月15日、5月20日、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依法记录4月15日、5月20日、7月11日三天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堂现场检查情况事实。 4.2025年7月11日现场照片10张,证明依法记录7月11日我局当天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堂现场检查情况事实。 5.2025年4月15日、5月2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肖日亮询问调查笔录1份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当事人多次未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事实。 6.食堂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江西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食堂由吉安叁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 7.蓝晶公司情况说明1份、书面警告书若干份,证明蓝晶公司对当事人履行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义务。 8.蓝晶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蓝晶公司指导监督当事人完成部分问题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承包江西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食堂的过程中未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三)项“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编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裁量基准】“(三)从重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 2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65万元,上缴国库。
36500.0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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