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丰利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瑞新 | 注册资本:7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9027638323582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袂花村新屋粉仔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茂南市监罚字﹝2023﹞225号
经查明,当事人建立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的制度,按操作规程规定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要逐只检查并填写好相应的检查记录表。另外,当事人现已采用二维码识别技术的方式对其登记的自有气瓶设置电子条码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检查、充装记录信息,所有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信息均保存在《茂名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而对外来托管气瓶仍保留有纸质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又查明,202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充装台上发现有已充装的三只气瓶(制造单位:良奇,瓶身产品编号分别为:1561333、0240319、0212104),瓶身没有气瓶条码,上述三只气瓶均是当事人当日充装的,在当事人的2023年8月8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里没有记录到上述三只气瓶的充装记录信息,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上述三只气瓶做好充装前后的检查、充装情况进行逐只记录。再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茂名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查询到5283029939、5283030019、5283030416、5283030883等4个气瓶条码存在“一码多充”的情况,上述4个气瓶条码在一日内充装记录两次以上的具体记录情况如下:一、“5283029939”气瓶条码在2023年8月5日充装记录有3次、2023年8月2日充装记录有5次、2023年8月1日充装记录有10次、2023年7月28日充装记录有3次;二、“5283030019”气瓶条码在2023年8月5日充装记录有6次、2023年8月3日充装记录有5次、2023年7月29日充装记录有3次、2023年7月28日充装记录有4次、2023年7月26日充装记录有3次;三、“5283030416”气瓶条码在2023年8月5日充装记录有6次、2023年8月2日充装记录有4次、2023年7月29日充装记录有2次、2023年7月27日充装记录有7次、2023年7月25日充装记录有4次;四、“5283030883”气瓶条码在2023年8月7日充装记录有2次、2023年8月2日充装记录有4次、2023年8月1日充装记录有2次、2023年7月30日充装记录有8次、2023年7月29日充装记录有3次、2023年7月27日充装记录有2次。根据当事人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充装前后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充装记录,但当事人在一日内连续多次使用同一个气瓶条码对不同的气瓶进行扫码充装,在《茂名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未真实地逐只记录到充装的气瓶具体信息,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上述存在“一码多充”的气瓶逐只真实记录到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