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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华顺电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华国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746082508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县路与章江路交叉口文林苑5栋1单元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1
(2023)赣0702诉前调9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华顺电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赣州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23-10-10
(2023)赣0702诉前调9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华顺电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赣州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2-21
2014-02-21
(2014)合行终字第00041号
赣州市华顺电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与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特设处罚〔2024〕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未严格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2
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4〕69号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赣州市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赣县区市监移函字[2024]3号,依法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26号附6号的赣县区悦丰宾馆使用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赣县区悦丰宾馆使用的两台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3607002011050285和31103607002011050286的两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均由赣州市华顺电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赣县区悦丰宾馆使用的两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维护保养合格》标志填写的维保日期为2024年1月6日、1月21日、2月5日、2月20日、3月6日、3月21日、4月5日、4月19日、5月4日。执法人员查阅《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未见2024年4月19日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上一次半月维保日期是2024年4月5日,未对使用的上述两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2024年4月的第二次半月维保,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对上述两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2024年4月第二次半月维保,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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