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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有金注册资本: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2663543540U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商业南街4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4
(2022)苏1012民初156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扬州市新宇航运有限公司,山东宇洋航运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
2021-08-17
(2021)鲁0826民初1793号
物权保护纠纷
冯**
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3
2021-05-07
(2021)鲁0826民初794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冯**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王**
微山县人民法院
4
2021-05-07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冯**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王**
微山县人民法院
5
2021-03-0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冯**
刘**,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王**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2-04
返还原物纠纷
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王**
宋**,张**,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1-18
(2020)鲁0826民撤1号
撤销权纠纷
冯**
王**,刘**,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8
2020-11-11
(2020)鲁0826民初1800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
靳*,张**,宋**
微山县人民法院
9
2020-10-12
(2020)鲁0826民初1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胡**,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王**
微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0-09-24
物权确认纠纷
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
冯**,刘**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1-07
(2019)鲁0826民初5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冯**
微山县菜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微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1
2021-12-16
(2021)鲁0826执1880号
所有权纠纷
冯**与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01
2021-12-16
(2021)鲁0826执1879号
所有权纠纷
冯**与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30
2021-11-19
(2021)鲁0826执188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10
2021-08-17
(2021)鲁0826民初1793号
物权保护纠纷
冯**、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21
2021-02-22
(2020)鲁08民终247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29
2020-12-08
(2020)鲁0826民初1800号
返还原物纠纷
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王**等与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1-05
2020-10-10
(2020)鲁08民终4638号
物权确认纠纷
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冯**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3
2019-09-30
(2019)鲁0826民初5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冯**与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欢城支行、微山县菜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3
2020-07-21
(2020)鲁0826民初13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济宁市龙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7003.11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02
2020-10-20
(2020)鲁0826民初1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济宁市兖州区鹏程航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518.9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沭阳交水执﹝2026﹞72号
2026年06月09日16时09分,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阳县沭阳港区新动力码头检查船舶时,发现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鲁济宁拖1285拖船AIS未正常开启,因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有照片为证)。
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3000.00元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2
2
滨海交水执﹝2026﹞210号
2026年06月11日上午09时43分,滨海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喻明、仇建华在滨海县通榆河与坎岗河交汇处通过登船检查发现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鲁济宁拖1981船舶《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自2026年02月04号以后两个航次未填写。
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船舶(鲁济宁拖1981/123总吨)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1000.00元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1
3
滨海交水执﹝2026﹞209号
2026年06月11日上午09时43分,滨海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喻明、仇建华在滨海县通榆河与坎岗河交汇处通过登船检查该船证书并结合现场勘验得知鲁济宁拖1981舶拖带船队总长435.45米,最大船宽10.65米,目前该船船舶所在的滨海县通榆河为三级航道,根据《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00米,总宽超过10.8米,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7米,富余水深少于0.4米不得进入三级航道的规定。
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船舶(鲁济宁拖1981/123总吨)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尽快驶离该航区。
2000.00元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1
4
宿交水执﹝2026﹞288号
2026年05月22日15时04分,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皂河船闸上游附近水域发现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鲁济宁拖1981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2000.00元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2
5
宿交水执﹝2026﹞197号
2026年05月09日08时36分,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宿迁段文化大桥附近水域发现鲁济宁拖1285所属的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2000.00元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5
6
镇交水执﹝2026﹞277号
2026年03月30日17时00分,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苏南运河谏壁水域执法检查时,发现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鲁济宁拖1981船队拖带的苏中川驳566等九条驳船在苏南运河谏壁水域实际吃水超过2.80米,且未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强行进入苏南运河干线航道。该船队超限进入苏南运河干线航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立案。
罚款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4000.00元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30
7
370826202600051
2026年01月26日10时41分,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微山县张楼镇湖西航道水域对鲁济宁货2021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卜宪磊、吴亚涛向张高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经检查发现:该船为一般干货船,吨位439GT、总功率255KW,船舶所有人为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认定: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鲁济宁货2021)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时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拍摄取证。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证据材料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5000元罚款完成整改,已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9
8
370826202500700
2025年11月12日14时50分,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徐宜涛、吴亚涛向现场人员王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自愿放弃。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司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少一名从业人员培训。经调查认定: 山东宏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检查照片、整改资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 3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完成整改,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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