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诚信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河农场来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4MA194QP17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山河农场场直六区十二栋七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3﹞24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店内打印机损坏,因未及时对打印机进行修理,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检查时发现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我局当场对其下达了“嫩市监督责改[2023] 科0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嫩市监督当罚[2023]02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打印机仍然未开启,通过查询当事人计算机系统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在未打印销售凭证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药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500.00元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