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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景气旺座舞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傲静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772460103F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市干将路886-900号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苏姑住建罚决﹝2024﹞21号
当事人建设的苏州市干将路886-900号301室-304室装修工程(施工面积:220㎡;工程合同价款:28万元)于2023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但未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区住建委备案。2024年4月2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经本机关责令整改,当事人并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43条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未按要求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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