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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叹茶源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兴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MA7G7XRH3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龙村民委员会景龙村民小组1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6﹞27号
经查,涉案普洱茶产品是当事人自已生产加工的产品。涉案普洱茶产品于2026年3月31日压制,2026年4月2日烘干,2026年4月3日包装棉纸。当事人生产加工涉案普洱茶产品共79饼,每饼生产成本25.00元(20.00元的原料,4.75元人工费,0.25元包装纸费),共计1,975.00元。当事人购入涉案普洱茶产品包装棉纸共计购买80张,在包装中损失1张,剩余79张用于生产涉案普洱茶产品,已无库存。当事人生产加工涉案普洱茶产品的包装棉纸分别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22685”、“生产商:云南省西双版纳勐海鸣盛号茶厂”和“生产日期:2018年3月2日”的字样,正确的应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22685、“生产商:勐海叹茶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存在包装棉纸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和“生产日期”的内容虚假,造成包装棉纸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和“生产日期”内容虚假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生产管理不善,审核人员审核不仔细造成,当事人负有主要的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普洱茶产品共79饼,28.20公斤; 2、对其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处罚10,000.00元。 以上述没收普洱茶产品合计79饼,28.20公斤;行政处罚合计:10,000.00元。
10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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