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水福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57061278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2025)浙0105民初2305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左**
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海宁市人民医院,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6
(2025)浙0105民初2305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左**
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海宁市人民医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5
(2025)浙0481民初670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常州市尼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25-05-16
(2025)浙0481民初670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常州市尼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25-04-02
(2025)浙04民终350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柳**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9-09
(2024)浙0481民诉前调13674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柳**
海宁市人民法院
7
2023-04-13
(2023)浙0105民初232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左**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海宁市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1
2018-08-06
(2018)浙0481民初485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与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01
2018-10-09
(2018)浙0106执恢37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8-07-18
2018-06-01
(2018)鄂01民终2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664565.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5-30
2016-01-29
(2015)嘉海长商初字第20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杭海镀锌钢管有限公司与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7183.79元
民事案件
5
2016-07-14
2016-07-14
(2016)浙0481民初3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优孚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1-29
2016-01-29
(2015)嘉海长商初字第20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杭海镀锌钢管有限公司与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7183.79元
民事案件
7
2015-01-05
2015-01-05
(2014)杭西民初字第247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合众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214.50元
民事案件
8
2014-03-20
2014-03-20
(2014)浙嘉民终字第136号
劳动争议
唐*与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西子重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4-01-20
2014-01-20
(2013)嘉海民初字第4537号
劳动争议
唐*与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西子重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31.0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32号
当事人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浙江省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厂区内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陆仟伍佰壹拾伍元整(¥446,515.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宁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900000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陆仟伍佰壹拾伍元整(¥446,515.00)
446515.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