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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唯伊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延旭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17MA1CGAX8X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永胜社区17号楼12号车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之前不知道此类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综合判断,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2.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3.经营者刘延旭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4.拼多多商城店铺“唯伊食品专营店”广告落地页截图及店铺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商品的虚假广告发布行为;5.刘延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6.微信转账支付广告费截图照片打印一张;7.与大箐山县小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网店代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告制作公司的合作关系; 8.大箐山县小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情况;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800.00元
伊春市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2
箐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 当事人自述提前不知道此类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综合判断,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2.当事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3.经营者刘延旭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4.拼多多商城店铺“唯伊护肤专营店”广告落地页截图及店铺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商品的虚假广告发布行为;5.刘延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6.与大箐山县小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网店代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告制作公司的合作关系; 7.大箐山县小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情况;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00.00元
伊春市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