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金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1F6RCR6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商贸城1栋14层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095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源信息转办单,编号:2023年784号,德国隆威啤酒有限公司“战舰”商标持有人宋玉玲委托广东高状律师事务所彭安琪律师向我局投诉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兴胡同26-1号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库房存有带有“战舰”牌商标标识的啤酒,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第43590174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2,第32类:麦芽啤酒:啤酒,截止,注册人:宋玉玲23210119630113222,注册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55-11号2-3-2,注册日期:2020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8日对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兴胡同26-1号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库房存有“战舰”牌啤酒,共计发现85件,每件12听。德国隆威啤酒有限公司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
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经营者杨金国于2023年1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里购进“战舰”牌啤酒95件。经查,进货价格15.00元/件,售货价格20.00元/件,利润5.00元/件,售出10件,剩余85件。以上售出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合计50.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销售以上侵权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1900.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侵权商品没有相关厂家手续,所有侵权商品没有财务账目,只有两张销货清单。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德国隆威啤酒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4.销售侵权商品图片,证明该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已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6.财务清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案源信息转办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商标侵权产品。
9.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8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2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195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源信息转办单,编号:2023年784号,德国隆威啤酒有限公司“战舰”商标持有人宋玉玲委托广东高状律师事务所彭安琪律师向我局投诉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兴胡同26-1号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库房存有带有“战舰”牌商标标识的啤酒,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第43590174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2,第32类:麦芽啤酒:啤酒,截止,注册人:宋玉玲23210119630113222,注册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55-11号2-3-2,注册日期:2020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8日对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兴胡同26-1号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库房存有“战舰”牌啤酒,共计发现85件,每件12听。德国隆威啤酒有限公司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
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经营者杨金国于2023年1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里购进“战舰”牌啤酒95件。经查,进货价格15.00元/件,售货价格20.00元/件,利润5.00元/件,售出10件,剩余85件。以上售出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合计50.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嘉美顺酒业商行销售以上侵权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1900.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侵权商品没有相关厂家手续,所有侵权商品没有财务账目,只有两张销货清单。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德国隆威啤酒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4.销售侵权商品图片,证明该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已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6.财务清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案源信息转办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商标侵权产品。
9.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罚款0.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8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