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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丰庄镇三合生活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海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6MA9FWDJ75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丰庄村西头路南原供销社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5〕146号
2025 年 8月18日,接延津县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后处置情况登记表(编号:延市监抽处【2025】20号)。延津县丰庄镇三合生活广场2025年7月23日经营的“精品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0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精品大葱”农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杨振环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5年0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同第三方检验公司抽检人员到延津县丰庄镇三合生活广场进行抽样检查,当事人销售的“精品大葱”现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大葱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延津县丰庄镇三合生活广场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采购“精品大葱”采购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但仍不能提供抽检批次大葱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精品大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07月22日从新乡市牧野区牧绿市场的新乡市牧野区军利蔬菜行处购进的,一共购进9kg,购进价格为2元/ kg,销售价格为2.36元/ kg,该批大葱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1.24元。
1、没收违法所得21.24元; 2、罚款5078.76元。
5078.76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2
延市监处罚〔2024〕41号
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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