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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陶港镇彩华食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彩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FTQYM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457号
经查,当事人是于2021年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阳新县内从事餐饮服务。据当事人称,食堂用餐人数不超过20人,因疏忽导致未及时办理食品相关许可证件,且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好吃佬”八角共1包,由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进价8元/袋,因当事人用于厨房制作菜品,违法所得无法统计。且当事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吃佬”八角1包;2.警告;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2
阳新市监处罚〔2023〕492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旭旺”牌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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