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苏玉球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玉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3MAA7UT1T8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那桐市场2号楼后01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隆市监处罚〔2023〕124号
经查实,当事人为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提供医疗服务,自2023年1月13日起在广西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那桐市场2号楼后01门面从事诊所服务,服务的项目有:镶牙、补牙、拔牙,服务项目的收费为:镶牙价格100-1000元/颗、补牙价格30-100元/颗、拔牙价格5元/颗(拔牙只服务儿童),视消费者个人需求和诊疗情况收费。当事人自从事诊所服务以来只是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口述服务项目价格,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因当事人自从事诊所服务以来未登记记录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自2023年1月从事牙科诊疗服务以来,一直未按规定公示价格,违法持续时间较长;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既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规定第十四条的从轻处罚情节、又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处罚幅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从事诊所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