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汝南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787515920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福路63号会展家园25栋4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3
(2025)黑01民终571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哈尔滨北国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7-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2
(2025)黑0103民初113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2
(2025)黑0103民初11233号
合同纠纷
王**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2
(2025)黑0103民初130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2
(2024)辽1402民诉前调4490号
合同纠纷
陈**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辽锦分公司,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8
2025-05-09
(2025)黑0103民初7879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金太阳光电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9
2025-04-27
(2025)黑01民终3148号
合同纠纷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12-27
(2024)辽1403民初9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常**
赵**,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9
(2025)黑0108民初260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黑龙江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黑龙江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黑龙江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9
(2024)黑0110民初399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吴*
王**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5
2024-09-05
(2024)黑0110民初399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吴*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6
2024-03-0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曲**
王**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7
2022-07-07
(2022)黑民申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2-03-01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9
2021-08-25
(2021)黑01民终2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9-18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云帆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17
2024-08-05
(2024)黑01民终57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吴**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8
2024-02-26
(2023)黑01民终15510号
合同纠纷
李**与黑龙江省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7-18
2024-06-17
(2024)黑01民终49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7-13
2022-12-14
(2022)黑01民终104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7-12
2023-10-25
(2023)黑01民终12024号
侵权责任纠纷
邢**与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6-22
2023-05-30
(2023)黑民申1138号
物权保护纠纷
袁**与赵**、孙**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4-23
2022-09-09
(2022)黑1102民初13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黑河市奥森立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599.07元
民事案件
8
2024-02-29
2023-11-16
(2023)黑1102执异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3-08-03
2023-02-21
(2022)鲁0281民初1049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陈**、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5-31
2023-05-30
(2023)辽1403民初25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应急罚〔2025〕0034号
2025 年 6 月 27 日10 时30 分,位于哈尔滨轻工业学校体育馆内二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 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7.12 万元人民币。你单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50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应急管理局
2026-02-25
2
道外市监处罚﹝2025﹞86号
经查实,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中铁嘉园小区在用12部乘客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立即应答。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3
南岗市监处罚﹝2025﹞22号
经查,涉案电梯共63部均已正常登记(登记编号详见证据7),使用单位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末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2024年9月至案发,所有电梯均在使用状态,已超期3月未进行定期检验,期间维保公司均按规定进行维保未发生事故。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未按时进行检验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4
南岗市监处罚﹝2023﹞347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桥北新城有14部在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8月23日,检验合格失效后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也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要求。现场检查两部在用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但无人应答。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2、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其个人基本信息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证明受托人权限;7、刘洪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其个人基本信息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4份2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已登记;9、现场照片一份5页及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应答;10、当事人提供的移交协1份14页,证明当事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11、当事人提供的定期检验报告14份2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14部电梯检验合格已过期。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依据《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5
哈香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5号
堵塞消防车通道;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