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军永煤炭销售处(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DNRBHE1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集贤镇城新村(元丰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72号
当事人在2023年5月3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型号XK3190-DS10P)检定日期到期后未进行重新检定。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数字式称重显示器标识:型号XK3190-DS10P,等级3级,PA2018F527-31,检定分度nind=3000,误差分配系数Pind:0,特征P,b2,19版,黛灰,工作电源UAC220V/50Hz, UDC12V,执行标准GB/T7724-2008,编号:2104132447,生产日期2021.04生产厂家: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该未经强制检定电子汽车衡在超过法定期限未经检定后继续使用,现场取证2024年4月25日称重记录小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超过法律规定强制检定的时间未申请检定的事实;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超过法律规定强制检定的时间未申请检定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等事实;
(4)现场发现使用称重小票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了电子汽车衡超期未检定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6)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检定合格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上次检定有效期后超期未经检定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