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智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563043274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68号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7幢7-1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4
(2025)浙0110民初289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9
(2025)浙01民终45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7-07
(2023)皖0123民初6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新恒汇叉车有限公司
肥西县人民法院
4
2023-06-29
(2023)浙0110民初5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2-07-19
(2022)浙0110民初2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2-07-13
(2022)浙0110民初2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2-04-27
(2022)浙0110民初2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
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6
2023-05-29
(2023)浙0110执175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超科贸易有限公司、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3﹞87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10月,当事人通过微信软件下单,采购印有注册商标的各型号轴承3020个,用于对外销售。2023年3月22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前述批次印有注册商标的各型号轴承2602个。被查获轴承经商标注册人工作人员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30030元,截至案发,共销售各型号轴承418个,违法所得895元,详细数量、价格见涉案商品信息统计表格。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身份及有效营业执照,未建立相关账本,无法说明销售去向。<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涉案被扣押商品2602个,包括32210型号轴承179个、32209型号轴承100个、32306型号轴承141个、30207型号轴承144个、32308型号轴承62个、33206型号轴承71个、32212型号轴承60个、30208型号轴承73个、30219型号轴承7个、30220型号轴承7个、9688211型号轴承750个、32211型号轴承70个、32213型号轴承118个、33012型号轴承103个、32206型号轴承64个、32012型号轴承97个、32207型号轴承95个、30214型号轴承17个、30211型号轴承90个、32208型号轴承157个、30213型号轴承30个、30216型号轴承29个、32214型号轴承18个、32216型号轴承21个、33216×2型号轴承8个、32215型号轴承36个、32217型号轴承16个、30305型号轴承19个、30615型号轴承20个。<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75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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