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阳新县仙岛湖鱼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贤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7FKGJ15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城东新区尚湖湾31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02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和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杂物电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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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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