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金水湾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国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4MA5ULKAR7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临宣路4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214号
经查,当事人系我局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7年5月24日办理《营业执照》,投资人是唐国勇,住所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万安村一社,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文化娱乐服务等。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5001541051484,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特殊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5年8月3日下午4点从开州区友良面条加工店以153元的价格采购51斤半成品凉面用于制作凉面;于2025年8月2日以10元/斤的价格从邓才高处购进的12.6斤鸡肉用于制作钵钵鸡;2025年8月3日从开州区永发付君水产品店以5元/斤的价格共采购31斤花甲用于制作捞汁小海鲜;2025年8月3日在开州区佳佳蔬菜批发经营部以3元/斤的价格采购豇豆16斤用于拌豇豆的制作;2025年8月1日在重庆双联益食品有限公司以55元/kg的价格采购44.88kg牛肉用于香菜拌牛肉的制作。2025年8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居民易维芬以398/桌的价格在当事人处举办晚宴共计16桌,每桌包括有钵钵鸡、香菜拌牛肉、捞汁小海鲜、拌豇豆、凉面等共计22个菜品。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17时45分将上述22个菜品分别备样共计22份。2025年8月4日起共计有13名参加上述晚宴的临江镇居民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2025年8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22份备样菜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但因各单位(共22份)留样食品量过少无法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现场将样本分成凉菜、热菜、汤菜以及其他三类混合采样,送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为: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泄性大肠埃希氏菌、蜡样芽孢杆菌、志贺氏菌。2025年8月8日,我局接到重庆市开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作的《重庆市开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临江镇一起聚集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结案报告》(【2025】-131号)报告,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在凉菜混合样和5名病例肛拭子中检出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其余均为未检出。至2025年8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上述凉菜食品原料除牛肉外均已使用完毕,剩余牛肉因当事人有制作其他菜品需求不属于本案中固定使用的违法生产原料且有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故未进行强制措施。因上述凉菜混合样中5个凉菜菜品均未单独销售,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根据当事人投资人唐国勇、当事人厨师长雷超、当事人经理何雪芬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和陈述等证据,对整桌宴席价格398元/桌、凉菜合计价格60元/桌予以采信,故计算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60*16=96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50100元。
50100.00元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