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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晨雨烧烤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剑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7L1KKE0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182号、18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544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晨雨烧烤店于2024年3月20日,从宁海县老高水产批发部,以*元/kg的价格购入牛蛙*kg,在餐饮服务中做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烤牛蛙,以*元/份予以销售。2024年3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库存的*kg前述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3月2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kg,(含备份样品1kg,均以*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保管。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4月16日出具了编号为NO:SPJ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9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4月23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牛蛙库存全被检验抽样。 当事人宁海县晨雨烧烤店于2024年3月20日,从宁海县跃龙市场某摊位(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营业执照),以*元/kg的价格购入河鲫鱼*kg,在餐饮服务中做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烤鲫鱼,以*元/份予以销售。2024年3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库存的*kg前述河鲫鱼(购进日期:2024年3月2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kg,(含备份样品*kg,均以*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保管。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NO:SPJ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9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4月23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剩余河鲫鱼制作成烤鲫鱼售出。因当事人未保留销货票据、未建立财务账册,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库存及抽样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元。2024年4月23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晨雨烧烤店在采购前述牛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宁海县晨雨烧烤店在采购前述河鲫鱼时,未索要进货票据,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宁海县晨雨烧烤店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晨雨烧烤店采购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认真履行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免于处罚。当事人宁海县晨雨烧烤店采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河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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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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