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象达蒋仕福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仕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3MA7BBFQP0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象达村姚关寨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龙处罚〔202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经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在象达镇象达村姚关寨组家中屠宰了1头自己家喂养的猪,毛重260市斤左右,净重200市斤左右,其中送给亲戚了6市斤,留下60斤用于腌腊自食,剩余134市斤的猪肉运到象达镇集镇老街街头销售。销售单价平均9元/市斤,到被检查发现时该鲜猪肉已销售9市斤,销售额为81元。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所销售表皮未盖章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故本局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鲜猪肉依法进行了扣押,经现场称重为125市斤,鉴于鲜猪肉属容易变质、保管困难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当事人同意,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已于当日对上述扣押的鲜猪肉依法进行了先行处置。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206元,违法所得81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鲜猪肉125市斤;
2.没收违法所得81元;
3.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081元。
3000.00元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