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刚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MA3WE2YE40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85号鑫苑名家小区19号楼二单元23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税稽二罚〔2025〕158号
你单位取得东明县畅睿木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4月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9,469.03元、发票税额合计15,530.97元、价税合计135,000.00元。相关发票已于2023年4月认证抵扣,于2023年结转成本119,469.03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15,530.97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23年增值税15,530.97元。同时少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43.58元,少缴2023年教育费附加232.97元,少缴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155.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5,926.86元。
对其处50100元罚款。
50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