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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岩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2233976X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188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新0106民初2762号
合伙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高**,范*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新0106民初2762号
合伙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范*,高**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9
(2025)新0106民初2762号
合伙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高**,范*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4-04-09
(2024)新0106民初13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新永元圣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3
(2023)新0102民初11992号
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郭**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3-11-16
(2023)新01民终5377号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7-15
(2019)新0106民初350号
加工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8-13
(2019)新0106民初350号
加工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19-04-28
加工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18-06-21
加工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2
2024-08-14
(2024)新0106执2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3475.50元
执行案件
2
2024-09-25
2024-09-24
(2024)新0106执19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6-05
2024-04-11
(2024)新0106民初13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388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6-05
2024-04-18
(2024)新0106民初19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1-30
2023-06-27
(2022)新0106民初2159号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王**、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23
2019-08-05
(2019)新0106民初350号
加工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4837.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6-19
2018-09-12
(2018)新0106民初80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11-24
2014-11-24
(2014)头民一初字第594号
劳动争议
新疆粮油(集团)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新疆粮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77号
经查,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与新疆新粮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从新疆新粮油脂有限公司购入(内部拨转)毛橄榄油45.43吨(45430公斤),价税合计金额590590元。该批毛橄榄油系新疆新粮油脂有限公司通过以货抵债方式取得的资产,后以物抵债将货权转让给当事人,因该笔货物为抵账所得,故无法提供该批橄榄油原料的报关单等合规手续,当事人采购该批毛橄榄油时没有查验产品供应商资质。 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将加工后的该批次毛橄榄油包装成“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2832瓶(规格5L /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销售给阿图什市喀吾里食品有限公司;包材由阿图什市喀吾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橄榄油产品净含量4.625公斤/瓶,共使用毛橄榄油量13098公斤,销售收入含税合计金额211267.20元。 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按照委托加工合同的要求将加工后的该批次毛橄榄油包装成“萨匹哒佤特级初榨橄榄油”1956瓶(规格5L /瓶)(生产日期2024年6月27日)销售给新疆世纪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包材由新疆世纪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橄榄油产品使用毛橄榄油量9047公斤,销售收入含税合计金额153000元。 2024年9月3日,当事人与新疆疆域果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委托当事人加工“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36860瓶(规格1L /瓶,实际生产36968瓶),2024年9月9日,当事人将从新疆中土粮油有限公司采购的精炼橄榄油3040公斤,包装成“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规格1L /瓶)3304瓶;将原库存散装毛橄榄油12811公斤,包装成“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规格1L /瓶)13925瓶,合计当月领用橄榄油34011公斤,包装入库成“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规格1L /瓶)共计36968瓶。 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销售给新疆疆域果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加工产品“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 (规格1L /瓶)36860瓶,剩余库存“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规格1L /瓶)108瓶(99.36公斤)、此时橄榄油散油库存为3544公斤。 经核实,当事人向上述三个公司生产销售的橄榄油瓶身标签上均有“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生产商: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路2188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产品名称:特级初榨橄榄油,配料:特级初榨橄榄油,原料原产国:西班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010600202。 当事人在2024年自查时认为已售出的“特级初榨橄榄油”存在标签问题,遂启动召回程序。2024年9月28日,当事人向阿图什市喀吾里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产品紧急召回通知》对已售出的2832瓶“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要求召回,经协商后,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将未售出的1756瓶“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进行回购,并向双方约定的新疆艾和拉可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支付货款386636元。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新疆世纪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产品紧急召回通知》,2024年12月15日从新疆世纪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召回420瓶 “萨匹哒佤特级初榨橄榄油”。 截止到2025年10月10日新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特级初榨橄榄油”库存数量为:召回(规格5L /瓶)“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1756瓶,召回(规格5L /瓶)“萨匹哒佤特级初榨橄榄油”420瓶,剩余(规格1L /瓶)“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库存106瓶;                当事人将毛橄榄油包装成特级初榨橄榄油的销售货值金额为:1914877.20元;因当事人回购1756瓶(规格5L /瓶)“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故违法所得计算应为销售货值金额减去加工使用的毛橄榄油成本价和回购的1756瓶(规格5L /瓶)“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支付款386636元和增值税发票报税金额158109.13元;其中加工使用的橄榄油成本具体情况为:销售2832瓶“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给阿图什市喀吾里食品有限公司共使用毛橄榄油量13098公斤,不含税单价13.483元/公斤;销售1956瓶“萨匹哒佤特级初榨橄榄油”给新疆世纪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共使用毛橄榄油量9047公斤,不含税单价13.483元/公斤;销售从新疆中土粮油有限公司采购的精炼橄榄油3040公斤包装成3304瓶“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不含税单价58.47345133元/公斤;原库存12811公斤散装橄榄油包装13925瓶的“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含税单价13.483元/公斤;经计算违法所得金额为:721061.03元。
1、警告;2、没收1756瓶(规格5L /瓶)“AWOLL特级初榨橄榄油”、420瓶(规格5L /瓶)“萨匹哒佤特级初榨橄榄油”以及库存的106瓶(规格1L /瓶)的“疆裕昆仑特级初榨橄榄油”;3、罚款1914877.20元;4、没收违法所得721061.03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35938.23元。
1914877.2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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