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汕鲜记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君枚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2MAEKX87N5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孔目江暨阳商业街C段121-12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135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餐饮服务经营者,2025年06月2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在抖音(账号:汕鲜记鸡煲官方号)发布了店内销售的几款火锅底料的宣传视频并配了“五指毛桃:健脾补肺,祛寒祛湿;鲜石橄榄:润喉清肺,清热止咳;石斛灵芝:滋阴清热,补益安神;长白山鲜人参:大补元气,增强免疫力”等宣传内容(浏览量1531,点赞17,转发9),2025年8月当事人在店内外灯箱上也发布了以上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是通过微信聊天购买相关食材,已提供以上火锅底料食材的购进渠道和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进销台账和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宣传的是火锅底料,作为普通食品,不得其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自行安装、制作上传发布,以上广告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广告费用有关证明材料,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单1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3.现场检查网页截图及照片(共8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
广告的事实依据;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宣称疾病预防、治疗
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和广告费用及浏览数据等情况;
6.《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邮寄信件送达地址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拟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