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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珺怡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晓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3MABR1TA0X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城上村委会龙江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青市监食检处罚〔2024〕7号
2024年5月2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领取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熟市虞山街道好的食品店经营的紫苏野酸枣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单,经检验该店经营的紫苏野酸枣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紫苏野酸枣是吉安市珺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长沙市诚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于被抽检的常熟市虞山街道好的食品店销售。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诚上村委会龙江村的吉安市珺怡食品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批紫苏野酸枣是当事人委托长沙市诚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常熟市虞山街道好的食品店订的2件,销售价格130元/件,货值260元,没有销往其他经销商,该批次紫苏野酸枣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处以19740元罚款,两项合计人民币20000元整。
19740.00元
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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