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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辉煌装饰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AWPM14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白云市场G区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4〕117号
1、当事人于2012年9月从武汉双龙股份有限公司购进54张“金汉”牌细木工板,进货价为75元/张,销售价格为80元/张。该批次细木工板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毕。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320元,你店违法所得为270元。 2、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山东临沂购进300张阻燃胶合板,进货价为46元/张,销售价格为48元/张。该批次阻燃胶合板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毕。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细工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罚款4320元。 2、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阻燃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21600元。 综上,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70元; 2、罚款2592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26790元。
2592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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