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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聚鼎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委雪梅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3MAB3APK85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秀延街道刘家沟村二组19号(湫沟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子烟处﹝2024﹞第0019号
2024年7月17日15时4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白路路(27061152006)、王小红(27061152007)在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宏博一号楼1号“聚鼎商贸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门市柜台后当场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双中支)11条、南京(炫赫门)5条、中华(硬)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2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共计伍个品种贰拾条卷烟整。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码段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为子烟存通[2024]第019号,编号(0031813),并将副联送达当事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案发现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场所等予以拍照取证。现查明:当事人委雪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亲戚寄存在其商店代为售卖。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委雪梅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委雪梅违法进货总额为757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按违法购进卷烟总额柒仟伍佰柒拾元整(7570.00元)的9%的罚款,即罚款陆佰捌拾壹元叁角整(681.30元)。
681.30元
子长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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