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二猛的海鲜烧烤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晓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774CY9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街西侧八旗茗苑10号楼1-2层14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正所处罚〔2024〕68号
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在该店负责人付晓辉的陪同下对该店2024年6月19日抽查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进行复查。本次现场抽查烧鸽子:锡纸烧鸽子,现场发现菜单上标价40元每只店外牌照标注25元每只,收取餐位费1元每位,餐巾纸费2元一份,未在店内显著位置或菜单上标注。销售该烧鸽子、餐位费、餐巾纸费仍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情况,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的行为处以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依法复查,发现该店仍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情况即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店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