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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霞霞零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芹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BUEC5X5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黄山头镇睦邻街5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53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2年7月26日。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收银台摆放有标称“上海凌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弯曲吸管”(下称涉案吸管)103支,产品外装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公路918号;数量:100支/包;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2年;规格:180mm×5mm;生产许可证:闽XK16-204-0210;执行标准:GB/T24693-2009;原材料:PP(食品用)树脂(聚丙烯)。其仓库存放有有未开封的涉案吸管25包。另发现当事人的食品贮存仓库为密闭空间,堆积大量食品,在未设置通风口和通风设施的情况下,在仓库内设置有厕所等污染源且未与贮存的食品保持规定的距离。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4〕9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贮存场所仍设有厕所且仍未与贮存的食品保持规定的距离。 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以59元/箱的价格从淘宝购买上述涉案吸管1箱,内有50包,每包100支,共计5000支。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吸管放置于收银台供消费者购买饮品后免费使用。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了上述吸管25包,还剩25包存于仓库待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关于做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4号)的附件《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3、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说明: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乙烯-醋酸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之规定,当事人在销售饮品过程中向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PP(聚丙烯)材质塑料吸管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况,当事人在食品贮存仓库仍设置厕所等污染源且未与贮存的食品保持规定距离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另查明,造成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且拒不改正的原因系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品种繁多且量大,无相适应的储存间贮存食品,部分食品只能贮存在有污染源的仓库内。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仍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85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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