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汝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11MACA0MFR4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6#-A楼1-39、1-40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雁市监处罚〔2025〕117号
当事人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本局于2025年10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洋、李开茂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11MACA0MFR4P ;经营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6#-A楼1-39、1-40号商铺;经营者:覃汝辉;身份证号码:45220119891001****;联系电话: 17687500927。
受委托人,姓名:黄国宏,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93年10月2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31025****。
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相关事宜由覃汝辉委托黄国宏负责处理。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无证销售烟草制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2025年10月28日,我局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位于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6#-A楼1-39、1-40号商铺的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依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依法对涉案的烟草制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2025〕1182号),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在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6#-A楼1-39、1-40号商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于2025年10月28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现场扣押当事人卷烟67.6条,货值总计17669元。现场检查时经营者覃汝辉不在场,由其负责人黄国宏陪同检查。经调查,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现经营地址,即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6#-A楼1-39、1-40号商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对于自身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表示认可,当事人未做进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对未成年人李布云的讯问笔录和支付凭证,覃汝辉经营的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分别四次于2025年6月1日、2025年5月25日、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6日向未成年人李布云售卖烟草制品,后续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黄国宏进行询问时,受委托人黄国宏对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讯问笔录和购买香烟的支付凭证表示认可。依据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李布云的讯问笔录和支付凭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李布云销售烟草制品金额共计114元,故违法所得为114元。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雁市监强制〔2025〕118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调查过程;
5.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伍佰叁拾叁元捌角罚款(¥3533.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标志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整(¥114.00);
3.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5000.00)。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停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标志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整(¥114.00);
3.处人民币捌仟伍佰叁拾叁元捌角罚款(¥8533.8)。
上述罚没款合计捌仟陆佰肆拾柒元捌角(¥8647.8)。
8533.80元
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桂雁市监处罚〔2024〕2号
2024年1月11日,本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桂林市雁山区美美宜佳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烟移[2023]第109号、烟移[2023]第110号),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初从其他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户处进购5个品种共计7条卷烟、2023年9月初从其他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户处进购10个品种共计12条卷烟在其经营店内出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购货凭证及票据。根据当事人自述进销货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在2023年7月25日、2023年9月21日两次现场查获卷烟制品的货值金额分别为2275元、2387元,合计共为4662元,当事人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量小,未做进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壹元整(¥1631.00)。
1631.00元
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