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03MA4T48WT5Q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马坪开发区庆丰农村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5)湘1122民初1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德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4-07-15
(2024)粤0607民初2087号
佛山市三水区宏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欧*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6
(2024)粤0607民初2087号
佛山市三水区宏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欧*,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0
(2023)粤1204民初31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砂新材料(肇庆市)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欧*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5
2023-11-16
(2023)闽0981民初2625号
合同纠纷
郑**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
福安市人民法院
6
2023-10-12
(2023)粤0607民初6156号
广东鑫科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7
2023-06-08
(2023)粤1821民初1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清远市新凯硅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佛冈县人民法院
8
2022-12-23
(2022)粤0605民初336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南海区鸣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9
2022-08-19
(2022)湘1103民初4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州市普彩包装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18
(2022)湘1103民初4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州市普彩包装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1
(2025)湘1122民初1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5-09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德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安县人民法院
3
2025-03-03
(2024)湘1103民初5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4
2024-12-31
买卖合同纠纷
永州市冷水滩区宗宣机电贸易商行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5
(2024)湘1381民初8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冷水江市长宏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6
2024-05-10
买卖合同纠纷
无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7
2024-03-15
(2024)湘0922民初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
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桃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31
2023-10-30
(2023)粤0607民初6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鑫科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7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2-03
2022-11-22
(2022)粤0605民初336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南海区鸣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7010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2-03
2022-12-26
(2022)粤0605民初3368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南海区鸣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兴禧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7010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冷市监处罚﹝2024﹞42号
当事人于2022年从广东省购进了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自2023年8月才投入使用,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合格证。在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复查时核实到,当事人事人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首次检验并于2024年1月3日取得该叉车结论合格的首次检验报告,2024年2月8日取得该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湘M00739(24))。能够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罚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