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庆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6MACE661C57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1136号碧桂园天境102-103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席**,任*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陕0481民初6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兴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7
(2025)陕0112民初147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任鑫;席海强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任鑫;席海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5-02-27
(2025)陕0102执1256号
行政非诉执行
西安市某某大队与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1交罚〔2026〕000639号
2026年 09月 18日 15时 4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杨丽丽驾驶陕 AAS311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杨丽丽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该订单为拼车单,一人从空军军医大学贵宾楼地面停车场到未央区|绿城复地·柳岸晓风-6号楼,一人从解放饭店-北门(利民平价超市旁)到龙首村|公安厅住宅小区-南门,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共为 7.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AS3112号机动车租赁给杨丽丽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22
2
陕0105交罚﹝2026﹞000242号
2026年 9月 16日 15时 1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吴浩文与铁路交警在西安市灞桥区西安东站北进站口执法检查 ,发现陕AAS3503丰田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吴玉博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幸福校区)-南门前往西安东站-北落客平台,吴玉博手机当时显示计费中 10.30元。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情吴玉博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S3503,每月收取 29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18
3
陕0110交罚〔2026〕000214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1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9-17
4
陕0110交罚〔2026〕000213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1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9-16
5
陕0100交罚﹝2026﹞060135号
2026年 8月 27日 9时 48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陕西历史博物馆附近检查,发现陕AAP829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赵某驾驶陕 AAP829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进行接单载客 2名。订单显示从全季酒店(西安钟楼永宁门地铁站店)到陕西历史博物馆,订单时间为 2026年 8月 27日 9时 29分。乘客端显示为车费为12.9元,司机端显示车费为 14.12元,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出行平台派单后自动结算。陕 AAP829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是赵超向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所有人为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陕 AAP829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知晓。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赵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10
6
陕0105交罚﹝2026﹞000229号
2026年8月26日15时3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高利、王宏声与交管灞桥大队民警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与纺渭路交汇处执法检查,发现陕AA26697埃安牌小型轿车载客一人,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乔艳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1人由灞桥区总部经济大楼内部停车场-入口前往纺织城地铁站G口,乔艳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金额为7.1元。乔艳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情乔艳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AA26697,每月收取27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03
7
陕0105交罚﹝2026﹞000231号
2026年8月28日10时3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宏声、王高利与铁路交警在西安市灞桥区西安东站北进站口执法检查 ,发现陕AA22161埃安牌小型轿车载客两人,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韦英超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2人由浐河地铁站C口前往西安东站-北落客平台,韦英超手机当时显示订单已支付金额为8.73元。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情韦英超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AA22161,每月收取26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03
8
陕0110交罚〔2026〕000196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1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9-02
9
陕0110交罚〔2026〕000191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1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8-28
10
陕0103交罚﹝2026﹞000051号
2026年 08月 20日 11时 02分左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检查发现:线立锋驾驶埃安牌陕 AA56091车辆,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 2人,从悦新居民宿(钟鼓楼永宁门地铁站店)运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南门,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 10.3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线立锋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线立锋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为你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俞辰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你公司知情线立锋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租金 2700元。 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订单截图、执法视频、车辆租赁合同、该公司同类型违法案件部分明细、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被查处三次以上,属于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