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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律江南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6MACE661C57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1136号碧桂园天境102-103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席**,任*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陕0481民初6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兴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7
(2025)陕0112民初147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任鑫;席海强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任鑫;席海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5-02-27
(2025)陕0102执1256号
行政非诉执行
西安市某某大队与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5交罚﹝2026﹞000219号
2026年 8月 7日 9时 5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吴浩文联合西安市灞桥区铁路交警在西安市灞桥区西安东站北进站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AS2128丰田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刘某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翠华路|都市花园酒店-出入口(瑞幸咖啡旁)前往灞桥区|西安东站-北落客平台,刘某手机显示订单最终金额计算中 17.85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情刘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S2128,每月收取 2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10
2
陕0101交罚﹝2026﹞000579号
2026年 08月 07日 10时 17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陈艳春驾驶陕 AB2190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陈艳春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3人从长乐西路|云鼎智选酒店(西京医院朝阳门地铁站店)到魏斯理汉堡(西安解放路店),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7.9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21900号机动车租赁给陈艳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10
3
陕0105交罚﹝2026﹞000201号
2026年 7月 21日 9时 4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敏、王高利联合交警在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执法,交警拦停检查陕 AA29021埃安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潘某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晨阳包装公司前往国家开发银行大厦,潘某手机当时显示到达目的地金额为 22.09元。潘某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潘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29021,每月收取 2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7
4
陕0100交罚﹝2026﹞060100号
2026年 7月 9日 16时 0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温德姆至尊酒店门口附近检查,发现陕 AA51226号埃安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邓某某驾驶陕 AA51226号埃安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进行接单载客 1名。订单时间为 2026年 7月 9日 15时 09分,乘客订单显示从宫园壹号 2期-南门(松园酸菜鱼火锅旁)到银泰百货西安曲江 B馆南区-5号门,乘客端显示为车费为 19.30元,司机端显示该车为拼车单,从传承长安(主路)到银泰百货西安曲江 B馆南区-5号门,其中含 3订单,分别是从传承长安(主路)到漫曲酒店(西安回民街钟楼店)、从向荣小区-东北门(多多烤肉旁)到中贸广场、从宫园壹号 2期-南门(松园酸菜鱼火锅旁)到银泰百货西安曲江 B馆南区-5号门,显示合计车费为 32.90元,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出行平台派单后自动结算。陕 AA51226号埃安牌小型轿车是邓修龙向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所有人为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陕 AA51226号埃安牌小型轿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知晓。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邓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乘客询问笔录、乘客身份证复印件、乘客订单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司机询问笔录、司机订单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证、西安大交通发布微信公众号查询截图、违法行为记录截图、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公司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1
5
陕0105交罚﹝2026﹞000189号
2026年 7月 8日 10时 09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吴浩文在西安市灞桥区弘知路西安思源学院门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AK5026丰田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杨某某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人由西安思源学院-南门前往穆将王地铁站 D口,驾驶员杨某某手机当时显示到达目的地 7.10元。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当事人知情杨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AAK5026,每月收取 29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10
6
陕0110交罚﹝2026﹞000165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7-03
7
陕0105交罚﹝2026﹞000182号
2026年 6月 28日 16时 53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敏、史长青在西安市灞桥区穆将王地铁站 C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陕 AB28888丰田牌小型轿车收到滴滴出行平台派单,准备运输乘客 1人由穆将王地铁站 C口前往西安思源学院-南门,乘客手机显示本次订单金额为 9.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乘客取消订单。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李某某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李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B28888,每月收取 2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3
8
陕0110交罚﹝2026﹞000162号
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9
陕0106交罚﹝2026﹞00018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10
陕0101交罚﹝2026﹞000523号
2026年 06月 26日 14时 4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夏君驾驶陕 AAS1183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夏君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东元西路|东岸阳光北区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3.22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AS1183号机动车租赁给夏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快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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