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泰昇和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彦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7RTFQX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市场内S602栋1111号铺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10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经销,2021年2月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市场S602栋1111号铺位。2024年3月24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6日我局接到抽检编号为SBJSP2403747的抽检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为吉龙村喜相逢酒,检验结论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10781.2《清香型白酒》要求和抽检编号为SBJSP2403748的抽检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为典藏特供酒,检验结论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DB22/T221《吉林烧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23年11月20日从吉林省吉龙村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吉龙村喜相逢酒1箱(6瓶/箱),进货价格为每箱36元,销售价格为35元/瓶和典藏特贡酒1箱(30瓶/箱),进货价格为每箱180元,销售价格为50元/瓶。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自行饮用2瓶吉龙村喜相逢酒和2瓶典藏特贡酒,其余销售给抽检人员4瓶吉龙村喜相逢酒,4瓶典藏特贡酒,货值金额共1020元,违法所得196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吉龙村喜相逢酒和吉龙村喜相逢酒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024年4月1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NO:SBJSP2403747、NO:SBJSP2403748),经抽样检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市场S602栋1111号铺位的宽城区泰昇和烟酒行经营的吉龙村喜相逢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10781.2《清香型白酒》要求和典藏特贡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DB22/T221《吉林烧酒》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该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吉龙村喜相逢酒和典藏特贡酒。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本局将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4项、第237项。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6.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96.00元。提请领导审批。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