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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伢洁仕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12MA27TGNT2A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S202-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徒市监处罚〔2025〕X000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与丹徒区新城锦涛图文设计室签订公众号/朋友圈口腔科普内容委托服务协议,委托周期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协议约定服务费用为100元/年。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当事人编辑标题为“孩子有三次改变牙齿不齐的“黄金期”,爸妈千万别错过!”,文内插有写有字样“治疗前 治疗后”的图片的推文,交由丹徒区新城锦涛图文设计室设计后,于2025年7月4日在微信服务号“丹徒牙洁仕口腔”发布。截至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推文未删除,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立即删除了上述推文。本案广告费用为1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元。
200.00元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2
镇环罚﹝2025﹞10号
根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线索,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镇徒卫放证字(2023)第025号)》,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公司设置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Bondream 3D-1020MS(配置3)),均属于三类射线装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但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综上,你公司存在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贰万叁仟伍佰元
23500.00元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26
3
徒市监处罚〔2024〕67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与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春江苑管理处签订户外广告设置合同,合同约定投放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合同约定管理费用为300元/年。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当事人自行制作布置户外广告,截至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户外广告未拆除。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立即拆除了户外广告牌。本案广告费用为300元。
罚款金额6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600.00元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4
徒市监处罚〔2023〕111号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镇江市丹徒区牙洁仕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使用奥齿泰迷你覆盖螺丝、奥齿泰标准覆盖螺丝和愈合基台(仅标识伊诺503R),上述三款产品外包装均未标示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基本信息,质量存疑。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留存上述产品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每款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实施了扣押。2023年8月24日,我局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了三十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产品用于种植牙,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奥齿泰种植体有限责任公司及奥齿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鉴定,并非其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璟灏(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奥齿泰迷你覆盖螺丝3个,单价为每个20元,奥齿泰标准覆盖螺丝12个,单价为每个20元,愈合基台(仅标识伊诺503R)12个,单价为每个50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截至案发,9个愈合基台(仅标识伊诺503R)已被使用,剩余产品已被扣押。上述产品是种植牙过程所用耗材,不单独收费,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金额2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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