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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郭家镇刘春林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NBCQ7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德惠市郭家镇万春村四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3〕45号
德惠市郭家镇刘春林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要事实:德惠市郭家镇刘春林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理由、依据及内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刘春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主动配合调查,售出的过期食品被及时发现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十道关酸辣牛肉面9袋、香之派野山椒凤爪7袋;2、没收违法所得:四元(4.00元);3、罚款:二千元(2000.00元);4、上述罚没款合计:二千零四元(2004.00元)。
2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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