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平超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D0A4LG0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居委会过渡农贸市场3-12、3-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5〕11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值为≤0.05g/kg,实测值为0.12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6日从昆明市金马正昌果品市场购进龙眼1件,重量为9公斤,进货价格为170元/件,每斤的进货单价为18.89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2元/公斤,其中4.2公斤被抽样,零售1公斤,剩余3.8公斤因自然霉烂已由当事人于核查处置任务启动前先行销毁。故该案货值金额为1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14.40元。该批次龙眼外包装标签显示其由“CHAIDAN IMPORT EXPORT CO.,LTD.”于2025年7月6日在泰国包装并发往中国。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861220251000023709001)所载信息显示泰国入境货物“鲜龙眼”为“HONG XING IMPORT AND EXPORT CO.,LTD.”于2025年7月8日发货入境,与涉案龙眼外包装标签信息不一致。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龙眼的供货者证照和进货查验记录。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肆角整(¥114.40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佰壹拾肆元肆角整(¥414.40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2
安市监处罚〔2024〕9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台芒中吡唑醚菌酯项目标准值为(≤0.05mg/kg),实测值为(0.096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昆明金马正昌水果市场购进该批次台芒,共购进17.43kg,进货价格为14元/kg。该批次台芒其中6kg被我局以18元/kg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其余11.43kg已全部售出,售价为16元/kg。故货值金额为290.88元,违法所得为46.86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陆元捌角陆分(¥46.86元);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佰肆拾陆元捌角陆分(¥646.86元),上缴财政。
6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