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和银霞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1L15640222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剑川县金华镇环城东路214国道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06
2018-07-03
(2018)云0111民初422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昆明顺拓商贸有限公司与剑川县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28.1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经营的2025年10月15日被抽检批次室内NBS-200加热器和室内NBS-A电暖炉,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该两种家电是2025年10月8日从昆明市官渡区李茂盛家用电器经营部购进,加热器购进8台,电暖炉购进8台。至检验结果送达时,加热器已全部销售完,电暖炉售出7台。两种家电按销售价计,货值金额为2432元,获利236.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售出的电暖炉1台;2、没收违法所得236.60元;3、罚款2432元。
2432.00元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2
剑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9号
剑川县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分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给予剑川县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分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剑川县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分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剑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28
3
剑市监处罚﹝2023﹞54号
当事人经营的“乳扇”“玫瑰乳扇”(2023年7月18日监督抽检批次)中检测出“铝”残留,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该两种批次的乳制品都是从剑川县龙门村欢欢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处购进的,“乳扇”是7月16日和7月17日购进混放销售的,两次进货共购进22.3市斤,购进价格38元/市斤,销售价格42.9元/市斤;“玫瑰乳扇”是7月10日和7月14日购进混放销售的,两次进货共购进28.3市斤,购进价格42元/市斤,销售价格49.8元/市斤;在送达检验结果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总金额为1409.34元。其在进货过程中,认真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知道所售乳扇不合格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元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