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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丈亭小利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小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90CCX8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长乐路1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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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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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3]第250号
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罗小利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长乐路14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烟柜中查获其准备销售的涉嫌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天叶)0.1条。经外观特征察看比较,现场认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当事人未申请回避,也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本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长乐路140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其经营卷烟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二证登记事项一致。为牟取不法利益,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违法烟草专卖品黄金叶(天叶)0.1条,其购入上述烟草专卖品后存放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准备用于销售。2023年10月24日该批违法烟草专卖品悉数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准备销售并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天叶)0.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计人民币1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已被处罚过1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据二: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长乐路140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与营业执照一致。证据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照片”,证实了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长乐路140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天叶)0.1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证据四:“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烟草专卖品黄金叶(天叶)0.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证据五:“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同类品牌真品卷烟在浙江省内的零售指导价。证据六: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非法渠道予以购进并准备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天叶)0.1条,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00元及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已被处罚过1次的事实。证据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烟处[2022]第14号)”、“送达回证(余烟送[2022]第14号)扫描件”,证实了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质量鉴定结果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是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仍购进并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本次准备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00元,违法程度较重,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正常秩序;且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已被处罚过1次,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人民币100元的50%的罚款,计人民币50元;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天叶)0.1条全部予以公开集中销毁。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50.00元
余姚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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