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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什祥斋(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学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CJ4N262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张自忠路与水阁大街交口西北侧文化小城8号楼1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1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4〕队1149-25
一、当事人主营业务为经营麻花、糖果等天津特产,当事人购进的“小麻花”为预包装食品,且外包装无标签,售价为:小麻花49.8元/斤。涉案小麻花为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自河北锦怡缘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60箱,每箱10斤,共计600斤。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向我局提交涉案“小麻花”的检验报告及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小麻花供货商河北锦怡缘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并收到该局复函,复函称:河北锦怡缘食品有限公司否认涉案小麻花是其生产并销售给本案当事人,具体内容详见复函。同时,当事人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涉案小麻花来源。另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销售小麻花外包装是否有标签,无法提供销售票据,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当事人已销售小麻花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有证据证明的货值金额为15438元(49.8元/斤*310斤=15438)。 二、当事人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提高竞争优势于2024年3月到7月期间,向天津开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按照口头约定的 带团购物金额的30%以现金形式进行购物返款,向天津来顺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导游李英、张艳芳,天津市众旺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导游姜蕊、刘孟茵,博亚(天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导游胡振博按照口头约定的带团购物金额的15%以现金形式进行购物返款。返款金额共计8058元,因当事人销售结账单中无法区分具体商品,也不能提供具体明细,无法进行成本统计,故相关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五年内未受到过相关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规定进行处罚。故建议责令你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无标签的“小麻花”31箱。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77190元(15438*5)。 当事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规定进行处罚。故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由于当事人商业贿赂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没收。故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由于当事人商业贿赂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没收。
27719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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