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米场镇六妹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炜棋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MMQTL3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陆川县米场镇福达西街丁字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5〕400号
2025年7月22日起至案发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位于陆川县米场镇福达西街丁字路口的陆川县米场镇六妹超市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据当事人供述,其店销售的卷烟是2025年7月22日从隔壁不远的烟草零售店购进的。该批次涉案卷烟具体价格和数量如下:84mm真龙(起源)1条,购进价格为,212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84mm玉溪(软)1.5条,购进价格为201.4元/条,零售价格为230元/条;84mm芙蓉王(硬)0.5条,购进价格为218.36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共计3个品种3条卷烟,总价值720元。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位于陆川县米场镇福达西街丁字路口的陆川县米场镇六妹超市将上述烟草制品按品种的零售价格进行销售。据当事人供述,自2025年7月22日购进烟草制品之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案发止,已售出了:84mm真龙(起源)0.2条,销售额是50元,扣除进货成本42.4元,获利7.6元;84mm玉溪(软)0.4条,销售额是92元,扣除进货成本80.56元,获利11.44元;84mm芙蓉王(硬)0.1条,销售额是25元,扣除进货成本21.84元,获利3.16元,我店销售卷烟共获利22.2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当事人已售出卷烟总金额167元,扣除购烟成本144.8元后,该超市销售卷烟共获利22.2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22.2元。
2.处以罚款157.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80元整。
157.80元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陆市监处罚〔2023〕112号
1.2023年4月6日起至案发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陆川县米场镇福达西街丁字路口处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据当事人供述,其超市销售的卷烟是于2023年4月6日从米场镇的烟草零售店购进的。该批次涉案卷烟具体价格和数量如下:84mm真龙(海韵)3条,购进价格为445.2元/条,零售价格为500元/条;84mm真龙(软娇子)2条,购进价格为57.24元/条,零售价格为65元/条;84mm真龙(鸿韵)1条,购进价格为174.9元/条,零售价格为200元/条;84mm真龙(佳韵)1条,购进价格为212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84mm真龙(硬凌云)1条,购进价格为155元/条,零售价格为180元/条;84mm红河(软99)1条,购进价格为114.48元/条,零售价格为140元/条;84mm泰秀(青秀)1条,购进价格为121.9元/条,零售价格为140元/条,84mm黄山(新制皖烟)1条,购进价格为121.9元/条,零售价格为150元/条,共计8个品种11条卷烟,违法经营总额2690元。
当事人自2022年4月6日起至案发日止共售出了6.4条卷烟,其中:84mm真龙(海韵)1.8条,销售额是900元,扣除进货成本801.36元,获利98.64元;84mm真龙(软娇子)1条,销售额是65元,扣除进货成本57.24元,获利7.76元;84mm真龙(鸿韵)0.3条,销售额是60元,扣除进货成本52.47元,获利7.53元;84mm真龙(佳韵)0.8条,销售额是200元,扣除进货成本169.6元,获利30.4元;84mm真龙(硬凌云)0.9条,销售额是162元,扣除进货成本139.5元,获利22.5元;84mm红河(软99)0.3条,销售额是42元,扣除进货成本34.34元,获利7.66元;84mm泰秀(青秀)0.7条,销售额是98元,扣除进货成本85.33元,获利12.67元;84mm黄山(新制皖烟)0.6条,销售额是90元,扣除进货成本73.14元,获利16.86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已售出卷烟总金额1619元,扣除购烟成本1412.98元后,当事人销售卷烟共获利204.02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四十五、《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204.02元。
2.处以罚款595.9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00元整。
595.98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