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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吉彬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天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2D391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安街道(移动公司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241号
2024年9月29日当天该药店执业药师未在现场,经询问该药店负责人,其2024年9月29日销售给投诉人的药品为:复方磺胺甲恶唑片(产品批号:2308161;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20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产品批号:2406031;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20片、甲硝唑片(产品批号:3D2310385;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20片、醋酸地塞米松片(产品批号:D2403201;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10片,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且不能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凭证。 该药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四种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及供货商吉林新海发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等。 该药店销售给投诉人的拆零好的药品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其外包装上未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9月11日针对该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双市监责改[2024]12011号)并给予警告,现由于该药店逾期不改正,该药店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上述被拆零销售的药品中复方磺胺甲恶唑片(产品批号:2308161;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规格:100片)销售价格为18元/瓶,进货价格为15.5元/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产品批号:2406031;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规格:25mg×100片)销售价格为3元/瓶,进货价格为1.35元/瓶;甲硝唑片(产品批号:3D2310385;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规格:0.2g×100片)销售价格为6元/瓶,进货价格为4.1/瓶;醋酸地塞米松片(产品批号:D2403201;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规格0.75mg×100片)销售价格是6元/瓶,进货价格为2.1元/瓶。该药店销售给投诉人2袋该药店拆零的药品,销售价格为10元/袋,则该拆零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2024年10月4日,接到投诉,投诉人于2024年10月9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证据。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对双阳区吉彬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药店2024年9月29日投诉人购买上述药品的全过程监控录像,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 经询问该药店负责人,其2024年9月29日销售给投诉人的药品为:复方磺胺甲恶唑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甲硝唑片、醋酸地塞米松片,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且不能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凭证。 该药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四种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及供货商吉林新海发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等。 该药店销售给投诉人的拆零好的药品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其外包装上未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9月11日针对该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现由于该药店逾期不改正,该药店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上述被拆零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1.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规定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四)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1.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款600元; 2.对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6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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