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金缘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军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082339816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新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79号
(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花汁粉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项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语酥(樱花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因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料并用于食品生产导致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等二个法律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应按“择一从重”原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项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语酥(樱花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食品原料樱花汁粉23袋(500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3.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