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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昭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55619998707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娄子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4
(2025)冀02民终28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冀0205民初24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3
2020-11-26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刘*,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19-04-24
(2019)冀0203民初11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5
2019-04-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6
2019-04-09
(2019)冀0203民初11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开平营销服务部,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7
2019-04-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8
2019-04-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2
2020-12-17
(2020)津0116民初3308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刘*、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53.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6-03
2019-04-28
(2019)冀0203民初11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张**、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8-14
2018-03-06
(2018)冀02民终1202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14
2018-03-06
(2018)冀02民终1202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3-21
2017-05-12
(2017)冀02执1423号之一
民事案件执行
董**与张**、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3-21
2017-05-12
(2017)冀02执1423号
民事执行
董**与张**、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10-20
2016-10-20
(2016)冀02民终49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与张**、唐山市开平区玖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9-18
2016-09-18
(2016)冀02民终57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佟*与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18
2016-09-18
(2016)冀02民终57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与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5-30
2016-05-30
(2015)北民初字第49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与王**、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799.6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唐开市监处罚〔2025〕111号
2025年9月1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线索,内容为2025年9月13日该平台监测到当事人(抖音账号名称:唐山玖珑驾校(王校长))在抖音发布广告,含有“一个月拿本”,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9月23日,该平台再次监测并推送当事人的违法线索,当事人(快手账号名称:玖珑小钢炮)在快手平台发布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内容含有“唐山蕞大的驾校公司”字样。经初步调查发现,上述两个平台账号均为该公司自有账号,违法广告视频内容相同,为同一视频。该公司自行拍摄、制作、上传平台。截止至视频广告隐藏,该广告相关数据分别为:快手平台“玖珑小钢炮”账号的浏览量1324、收藏量1、评论量4、点赞量9;抖音平台“唐山玖珑驾校(王校长)”账号的浏览量2567、收藏量2、评论量8、点赞量24。事发后,当事人已主动隐藏相关视频,避免造成扩大影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违法广告页面截图、询问笔录等在卷,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因素,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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