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龙城富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伟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6GNMHX6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开阳县龙岗镇西大街农业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2025]11号
现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为大米。该公司因可能在加工过程中污染物带入导致生产的龙岗富硒大米苯并[a]芘项目检验不合格。 另查明,2024年9月3日,当事人从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毛云乡农户采购原料稻谷共308斤,单价2.4元/斤,金额共739.2元。2024年9月4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原料稻谷生产净含量为1kg的龙岗富硒大米共79袋,其中,2024年9月9日,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龙岗富硒大米进行抽样,样品数量为4袋(1kg/袋),抽检人员抽检时按销售价24元/袋支付抽检费用,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龙岗富硒大米剩余75袋均已销售,销售价24元/袋。故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龙岗富硒大米货值金额为79袋×24元/袋=1896元,违法所得金额79袋×24元/袋-308斤×2.4元/斤=1156.8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电话通知消费者及在该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措施,但因大米属于快速消费品,故未能实际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 (二)当事人签收及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No:ZXSP20246653)》及《贵州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龙岗富硒大米实施抽检及苯并[a]芘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三)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龙岗富硒大米的原料收购、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 (四)提取当事人的原料(稻谷)收购台账、生产包装记录、大米销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龙岗富硒大米的原料收购、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 (五)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六)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