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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国明农资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国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Y5EPX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讷河市老莱镇东南街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58号
2025年0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对讷河市国明农资经销处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经销处店内存放的待销售的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总养分(N+P2O5+K2O)≥51%,13-23-15,硼B≥0.02%,净含量:40kg,委托: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21633-2020,生产许可证号:(黑)XK13-001-00433,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5/01/04。]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 2025年05月09日我局收到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D-2025019),报告中显示该检验批掺混肥料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4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60kg)。 2025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检验批的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商品。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5年05月15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因当事人外出带家人游玩,无法对当事人现场询问,因此无法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故在8月4日申请延期三十日。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向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付款订肥,2025年3月3日当事人收到该批次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66吨,规格是40kg/袋,共1650袋,进价为3,560.00元/吨,折合每袋142.40元,合计234,960.00元。2025年04月17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抽检前已售出1400袋,现场剩余250袋,该批量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4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60kg)。 2025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到该经销处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以142.40元/袋的进货价全部售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与肥料购买者联系,主动向购买者免费补偿2袋其他肥料。本案货值金额35,600.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
2025-09-09
2
讷市监处罚〔2025〕146号
2025年0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对讷河市国明农资经销处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经销处店内存放的待销售的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总养分(N+P2O5+K2O)≥51%,13-23-15,硼B≥0.02%,净含量:40kg,委托: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21633-2020,生产许可证号:(黑)XK13-001-00433,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5/01/04。]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 2025年05月09日我局收到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D-2025019),报告中显示该检验批掺混肥料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4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60kg)。 2025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检验批的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商品。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5年05月15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因当事人外出带家人游玩,无法对当事人现场询问,因此无法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故在8月4日申请延期三十日。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向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付款订肥,2025年3月3日当事人收到该批次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66吨,规格是40kg/袋,共1650袋,进价为3,560.00元/吨,折合每袋142.40元,合计234,960.00元。2025年04月17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抽检前已售出1400袋,现场剩余250袋,该批量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4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60kg)。 2025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到该经销处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以142.40元/袋的进货价全部售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与肥料购买者联系,主动向购买者免费补偿2袋其他肥料。本案货值金额35,600.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
2025-09-09
3
讷市监处罚[2024]160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3日从涉案肥料生产厂家业务员处以72元/袋的价格购入巧棵力颗粒肥20袋,并以8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已留存了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印制一张写有“作物增产新动力、颗粒肥®巧棵力®出口全球46国、颗粒肥、全是肥、养份全、全水溶、要想丰收多打粮、巧棵力来帮忙、我们承诺:加上三百斤保你多收三千斤”字样的宣传画贴于店内墙面上,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宣传画上相关内容的检验检测报告和佐证材料。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巧棵力颗粒肥,无违法所得。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4
讷河市监处罚[2023]98号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以2,125.00元/吨的价格从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了5吨膜丸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3.0亿/g,产品批号及生产日期:2022/12/23-4合格,执行标准:GB20287-2006,净含量:40kg)。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3日出具的编号为JZ230104HG0785的检验报告判定:有效活菌数技术要求≥3.0亿/g ,检验结果1.8亿/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GB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肥以2,250.0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25.00元,货值金额为11,250.00元。
罚款1.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125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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