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其格齐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5MA4LKQ7X8N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113房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1
(2022)湘0105民初80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渡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8
(2022)湘0105民初3982号
合同纠纷
季*
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2-03-31
(2022)湘0105民初1450号
合同纠纷
陈**
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4
2020-07-22
(2020)湘0105民初4270号
合同纠纷
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5
2020-07-22
(2020)湘0105民初4270号
合同纠纷
张**
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30
2022-03-31
(2022)湘0105民初1450号
合同纠纷
陈**、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9
2020-06-30
(2020)湘0105执282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4276.4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4〕173号
2024年2月24日,接到举报反映称当事人在全球加盟网发现发布招商加盟广告,宣传招商等有关投资的服务内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调查收集了相关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21日注册登记成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30105MA4LKQ7X8N,公司主要从事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品牌策划咨询服务;品牌推广营销;提供自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咨询(不含托管、培训);演出经纪;日用百货销售;帽、服装批发。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通过全球加盟网(http://wmw.jiameng.com)以齐舞空间艺能教育的名义发布《齐舞空问艺能教育诚邀加盟》的加盟招商广告,该广告宣传内容中有:“投资金额20-50万”“街舞元年 抢占先机,教育培训行业财富直升机即将起航,投资要选品牌,资源才有资本。”“齐舞空间全国诚邀加盟,目前加盟店规模达150多家,三大优势,让品牌更具市场竞争力,第一步赚足预付救,对于培训行业来说,重中之重为招生,但比招生更重要的,是预付款是客单价,齐舞空间,实现1-20万的客单预付收入。让明星帮你招生,甚至必要时候,能让明星亲临现场为你积攒人气,预付款翻番,门店稳健经营;第二步赚足预付款,独家活动拍高收益。持续活动稳定高收益。第三步账足资源卡位”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内容。同时调查发现该广告内容还宣称“历经20余年沉淀实操,整合了齐舞影业、综艺、经纪、教育、音乐教育咨询六大领城资源,成为齐舞空间无法复制的品牌壁垒独享since1998湖南卫视御用合作先机,更有江苏卫视、北京卫视等多个御用品牌护甲,几十位明星友人联合推介,齐舞空间世能教育累计培训学生数量超过十万余人,……,齐舞空间成为中国独树一帜的教育高端品牌。”等内容,该加盟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品牌内容及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设计、制作,然后在全球加盟网站上进行发布,当时当事人与网站签订有协议,并一次性向该网站缴纳广告费用20000元。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注册了“齐舞空间”商标注册证(第37123286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5)和2020年1月28日注册“齐舞空间”商标注册证(第2963772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1),于2022年12月7日注册了商标注册证(第58491230号)和”第63321717号),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1)。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主要通过“齐舞空间艺能教育”品牌授权模式授权他人在全国各地开设品牌授权培训机构,双方签定《齐舞空间艺能教育项目咨询协议》,当事人收取咨询费用为每家壹拾伍万元(150000元),至目前,当事人在全国各地授权开设品牌授权培训机构共108家。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对其网站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了核实审查,并将广告内容进行下架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之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